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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甘快看】甘肃省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制度

日期:2024/4/8 字号:[大][中][小] 视力保护色:

央广网兰州4月8日消息(记者李红军)记者从甘肃省科技厅获悉,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积极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,有效形成“科技型中小企业-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-高新技术企业”梯次培育体系,加快甘肃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壮大,近期,甘肃省科技厅修订印发了《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,进一步完善了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制度。

《办法》进一步明确了省、市科技行政部门权责,细化了认定条件,使其认定条件与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、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要求保持一致,进一步完善了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制度;将认定公示期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,便于简化工作流程;此外,明确了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到期后的管理。通过对认定条件的提升,真正遴选出一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、有望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企业。

《办法》明确,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:独立法人资格、成立1年以上、查账征收类居民企业;对主要产品(服务)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规定的范围;拥有1项以上对其主要产品(服务)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;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%(含)以上;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(含)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%,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(含)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4%,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%;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的总和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%;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、重大质量事故,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,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。

《办法》明确,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,有效期内未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到期后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。新认定的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,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,重新认定的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不再享受补助。各市(州)科技行政部门对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培育,择优向甘肃省科技厅推荐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,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担科技计划项目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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